工业企业注册登记办事须知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报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的填写;

2、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50

(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房屋证明等);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的填写;

2、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3、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4、《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由0.8‰收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最高额4.4万元,最低额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申报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房屋证明等);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的填写;

2、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3、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4、《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由0.8‰收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最高额4.4万元,最低额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报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注意事项

1、本申请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并且材料均需A4纸;

3、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字词的,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三、收费标准

100

(五)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报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注意事项

1、本申请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并且材料均需A4纸;

3、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由0.8‰收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最高额4.4万元,最低额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六)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房屋证明等);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的填写;

2、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3、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4、《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6、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由本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由0.8‰收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收取;最高额4.4万元,最低额5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申报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依据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八)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申报资料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是指向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订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房产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主办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